教师教学发展

多元价值社会中教师道德枷锁的解除

时间:2017-02-23  来源:黑龙江社会科学 2007年第2期   作者:陈桂香   点击:

多元价值社会中教师道德枷锁的解除

陈桂香

摘 要:现代社会呈现出价值多元的趋势,但对于教师的道德要求,人们仍以理想化的“完人”形象作为标准,这种过高的道德期望已成为教师沉重的精神枷锁。在当代价值多元社会里,作为传统社会产物的道德权威式的教师形象已失去了其存在的社会根基。在教育实践中,如果把教师作为道德权威往往容易导致道德强制。从道德本意看,道德意味着自我实现,而不是自我牺牲,道德是平等的,追求高尚并不是教师的特权。教师道德是角色道德和个性道德的统一体,不能在强调角色道德的同时抹杀教师作为人的个性道德的合理性。总之,教师道德是对教师最起码的职业要求,而不是最高的道德要求。

关键词:多元价值社会;道德;教师道德

中图分类号:G 4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7- 4937(2007)02- 0179- 03

教师作为一种社会职业身份,总是被视为社会文化与发展的关键。涂尔干曾经说过:“教师是社会

的代理人,是文化传递的关键环节,而且创造一种社会的、道德的存在也是他的使命,通过教师,社会创造出想象中的人。”因此,教师也理所当然地被期待为具有理想品质的人。人们以理想化的“完人”形象作为当代师德建设的标准,要求教师忠诚教育事业、安贫乐道、默默无私地奉献,成为全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的表率;和教师形象联系在一起的常常是这样一些字眼:呕心沥血、兢兢业业、深夜灯光下的身影……这种要求如果作为对教师职业神圣性的赞美当然无可厚非,但是作为对每一名教师的道德要求是否合适?在多元价值社会的今天,人们对教师道德权威式的期待是否符合时代的要求?本文将对这一人们已形成思维定式、但缺乏深入剖析的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一、多元价值社会的发展瓦解了教师成为道德权威的可能性

人们对教师赋予如此高的道德期望是与我国的文化传统分不开的。在我国传统中,教师已经被打上了道德权威的烙印。我国教师自产生之日起就具有政府官员的身份,自汉代“独尊儒术”后,学统、道统与政统在理论上更加高度地统一起来,教育内容与社会道德标准、官方政治哲学合而为一。这样由于官方意识形态所具有天然的“权威性”,使得传递这些标准与知识的教师也就成了道德的权威。另外,自汉代以后,作为绝大多数学校的主要教育内容、儒家经典的伦理化性质又决定了教育者道德权威角色的必然。然而,社会现代性的发展瓦解了教师道德权威、社会代言人的身份。现代教育制度的建立,使教育工作呈现出秩序化、科学化的特点,教育内容不再是社会政治哲学的复制,教师职业出现专业化的发展态势。现代社会中,人们生活在多元化的道德境遇之中,面对生活中各种对立的要素:好与坏、善与恶等,人们的价值判断也趋于多元化,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道德行动和决定也变得日益复杂。正如麦金太尔所说,道德本身是一个战场,因为每个道德行动者都以有效的推理形式得出结论,而并非认同人们开始推理时的那个前提的正确性和适当性。人们对权威的迷信让位于理智的思考和独立的分析,现代社会的发展使教师失去了充当道德领袖的社会根基。

 二、道德权威可能导致道德强制

从教育的角度看,教师以道德权威的角色出现,往往容易出现道德的强制并产生教育暴力。教师被置于道德生活的中心,作为道德权威,会导向一种不自觉的一元化倾向、排他倾向甚至专制倾向,以为自己掌握了最高的、唯一的真理而变得不宽容,不能允许不同的声音。即使那些表面上看起来尊重学生的道德说教,实际上却是在扮演着“温和”的道德强制。因为他妨碍和阻止了学生用自己的判断自主地进行理智思考。人们对教师的道德要求圣洁化,甚至被誉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实际上这反映着一种无视儿童成长的教育理念,是另一种形式的道德强制。工程师所生产的产品是严格按照程序整齐划一的,如果我们的教师像工程师一样把学生塑造得一模一样,那么,我们的教师就不是在育人,而只能是“制器”。这种观念把儿童看做“客体”,成为教育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塑造的“物”,教育的过程就成为一种训练、控制的过程,教育者和受教育者之间的关系就成为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

道德强制的结果是道德冷漠,“因为强制侵害了个体的基本利益,它不承认每一个个体的生活价值与选择权利,不承认个体的自主与自律”。道德强制的另一后果就是产生道德逆反,“这不仅仅指对灌输的道德原则和灌输本身的反抗,而是指对社会中的生活伦理与公共规范的故意违反,对道德行为加以嘲笑和羞辱,对不道德行为不以为然”。教师道德应赋予创新的内涵。不是不辞劳苦地向学生灌输各种现成的观念,用种种告诫、训条给学生的思维筑起围墙、压抑学生的创造精神,而是应该调动学生的探索的积极性,鼓励学生在发现新事物、提出新见解中体验作为一个发现者和创造者的自豪感。儿童不是一个需要填满的罐子,而是一支需要点燃的火把。真正可贵的教师道德在于用教育智慧来点燃这支火把,而不在于牺牲了多少自己的时间、精力来给学生灌输现成的知识、观念,削弱学生的判断力、僵化学生的思维。正如麦金泰尔所说:“当教师的有责任来教育他们的学生让学生带着质疑的态度去了解成人生活的世界。”“那些如今已经预设的输入—输出模型标准投入应用和管理的教师们,他们应自我认定为坏教师。”

三、教师道德的内涵与构成

1.道德的本意:道德是人的道德,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

在研究教师道德之前,有必要对道德进行一下分析。“道”原指人行走之路,后引申为万事万物运行的规律,人们一旦把握了它,就有可能恰如其分地待人接物。老子说,“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老子》第三十八章)。道是宇宙万物的本源,以自然为法则。“德”与“得”相通,《说文解字》中解释,“德者,得也。外得于人,内得于己”。得,有获得、拥有之意。所谓“外得于人”,即指正直地处理与他人的关系;所谓“内得于己”,即内在修养达到了无愧于良心的程度。可以看到,道是人的本然存在方式,是内在的心性;而德是可能的存在方式,是外在的秩序规范。道德是一个前规范概念,它表现为一些外在的规范,但它是遵从自然的,遵从人的内在的心性的。道德“反映的是人性的一种追求,是人为满足自身需要而创造的用以认识、肯定发展和完善自身的手段”。如:老子主张遵从道的生活而反对遵从礼教的生活,因为道遵循人的本性,充满了人类情趣,既柔且刚,富有变通性。荀子主张的“礼者所以正身也,师者所以正礼也。无礼何以正身?无师吾安知礼之为是也?(《荀子·修身篇》)便是遵从礼教的生活。礼,从伦理学上讲,指个人所遵循的社会规范和等级秩序。以礼为最高道德规范,也就是把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放在了首位。“礼”表明的是社会规范的性质,道德表明的是生活本意的性质,而规范是依照道德的要求在生活中的具体化。人是道德的主体,道德是人的道德,适合人的道德应建立在人性的基础上。从这个意义上说,道德不是自我牺牲,而是自我实现。所以,在反思教师道德的时候,我们必须看到教师作为人的权利和本质。从教师的个人生活和其职业来看,职业只是其个人生活的一部分。教师也是普通的人,有享受生活的愿望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头顶环绕着崇高的道德光环,在强烈的道德使命感和责任感的驱使下,教师以“人梯”、“蜡烛”式的燃烧自己作为自己的道德理想,来追求德性完美的一生,将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生活可能消融于片面的道德追求中,限制了教师个人道德的丰富性和创造性,这样的生活不可能是幸福的。作为教师当然要把良好的师德作为个人职业追求的一部分,但教师是作为人而存在的,追求良好的职业道德不能以牺牲人的权利为代价。所以,美国著名道德哲学家弗兰克纳深刻地指出,“任何道德原则都要求社会本身尊重个人的自律和自由,一般的说,道德要求社会公正地对待个人;并且不要忘记,道德的产生是有助于个人好的生活,但不是说人是为了体现道德而存在”。

2.道德具有平等性,追求高尚并不是教师的“特权”

希腊哲人已经指出,“道德规范并不是只有少数专门研究者才知道的深奥事物,而是几乎人人都了如指掌的普通事物,在道德上无所谓专家,也无所谓业余爱好者”。美德并不存在于道德权威那里。比如说,做个大学教授,你可以在你扮演的社会角色上达到李陵(司马迁《报任少卿书》中的人物,司马迁描写他有国士之风)的水准,但若你只是个工友,你仍然可以在各种角色上达到李陵的水准… …在每个人都可以、也都有机会达到道德要求最高成就的设定下,我们当然应该朝这方向来努力,我们也要用各种方法(不排除道德上的压力和谴责)来砥砺人朝这目标前进。

职业道德就是适应各种职业要求而必然产生的道德规范,是人们在履行本职工作过程中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和准则的总和。每种职业都有各自的道德规范体系,教师职业在道德要求上与其他职业并没有本质的不同。我们绝不能说教师所需要的道德比其他职业所需要的道德更崇高、更具有道德的尊严和神圣性,而只能说它们可能存在不同的道德方式、有不同的道德。教育对教师的道德要求绝不比医院对医生的道德要求有更高的道德内涵,而只是不同的内涵。教师职业所要求的敬业精神、奉献精神、以身作则并不是教师个人多么高尚的道德境界,它只是由教师的工作特点所要求的专业美德。

3.教师道德是角色道德和个性道德的统一体

教育者在德育过程中,在与社会成员互动过程中扮演着特定的社会道德角色,人们对其在不同社会情境中的道德言论和行为都有公认的期望,这就是教师的角色道德。教育者作为主体性的人有自己个人的道德世界和道德理想,这是教师的个性道德。但是,在生活情境中,角色道德和个性道德并不总是一致的,教师也是普通的人,他的个人道德并不总会像人们期望的那样高尚,“他不是以某种潜在方式贮存能量的场所,而是有个人经验和个人思想的具体的个人,是要求被理解、承认和应答的人”。但在生活中人们往往混淆教师的角色道德和个性道德,用教师的角色道德涵盖了教师全部的道德世界。个人道德是私德,可以有境界的高下和偏好的不同,只有在涉及学生的成长时,才要求它服从角色道德。也有学者在研究教师道德时,把教师道德区分为“个人道德”和“团体道德”,认为个人道德和团体道德是不能混为一谈的,因为这是两个不同的研究范畴。如果说角色道德代表着高尚,那么正当的个性道德就是合理的。罗尔斯曾经在《政治自由主义》中讨论过“合理”和“理性”:正当更多的是面向个体权利的,关涉我们生活计划与目标追求,是个人的合理性生存状态。如果一个教师他具备了一个合格教师的道德要求,那么这就是合理的,我们应该给以理性的认可。高尚和合理之间是有距离的,对于这个距离我们也应理性地认可,而不能抹杀这合理,一味地追求高尚。

总之,教师应该有道德,这一点毋庸置疑,但不应该要求所有教师必须具有完美的理想人格。我们鼓励教师追求高尚道德,但是在每位教师已经具备基本职业道德的情况下,不是要求所有教师都必须具有高尚道德。教师道德应是对教师最起码的职业要求,而不是最高的道德要求。